自由雇佣模式(以美国为代表)
法定上限模式(以欧盟、中国等为代表)
集体协商模式(以北欧国家为代表)
德国
法国
英国
新加坡
澳大利亚
总体而言,试用期制度的设计反映了各国在 “劳动力市场灵活性” 与 “劳动者权益保护” 之间的平衡,文化传统、工会力量和经济发展阶段均是关键影响因素。